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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促和解
  发布时间: 2020-12-15 11:40:11

2020924,被执行人胡某主动来法院偿还拖欠五年的金融借款。

2015523,被告胡某由被告黄某担保在原告(下院信用社)借款2000000元到期后被告仅偿还1元借款本金。原告起诉到本院, 20181118日本院作出判决:

被告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99900元及利息。2020812,原告申请执行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,了解到胡某在外地企业打工,有工资收入,执行法官多次与胡某电话沟通联系,释法明理要求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,同时依法冻结胡某发放工资的银行账户。924日胡某主动来到法院,表示立即偿还借款本金,剩余利息作出还款计划,并恳求法院解除其工资账户。最终,胡某当场偿还借款本金19999,剩余利息与申请人作出还款计划,该金融案件,成执行和解.

近期,我院加快涉金融案件执行效率,充分运用罚款、拘留、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限制出境、限制高消费、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,加大对规避、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,执结一大批金融案件,为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