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志刚:
本院立案执行的李伟与李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15)承执通字第386号执行通知书、(2015)承执报字第386号报告财产令,自公告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承德县人民法院(2014)承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,逾期仍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。
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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